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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从当月开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中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开始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都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有哪些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资产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建议各单位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确定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