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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6. 未按照规定取得或者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或其他有关事项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上述情形之一,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