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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1. 预交土地增值税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2. 当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
3. 如果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
4. 如果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5. 如果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6.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
7. 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以上会计分录处理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注意的是,预交土地增值税应当在项目完工结算前进行,并在项目完工结算后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