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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来说:
1.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如果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