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是什么

2024-04-12 23: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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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义务是:①遵守行政复议程序。如因不服复议范围第(一)项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的,先要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②复议期间仍要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而自行停止执行,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应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③向复议机关提供有关争议的证据和材料。④履行已发生效力的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举个例子,比如甲企业因为违反规定,被A县税务机关处以10万罚款,甲企业觉得税务机关给的罚款太重,不服气,此时就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就是找A县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即A市税务机关评理。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纳税人除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还可以通过打官司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征税行为,比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等,必须先提行政复议,如果不服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他的税务事项,则没有硬性要求,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