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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企业有资格申请退税:
外贸企业:
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出口经营权,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
工贸企业:
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有出口承包权,致力于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
生产企业:
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无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委托出口企业:
能够承担盈亏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委托出口。
国外投资企业:
1993年底之后创立的,为保持对1993年末之前创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持续与平稳,在纳税制度执行后,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部分税收。
特准退税的企业:
尽管没有出口承包权,也并非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运营的一些货物可按照规定退增值税与消费税。
退税的基本条件通常包括: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
出口货物已收汇并且经过核销;
出口货物是报关离境的;
在财务上进行销售处理。
如果您的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