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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前期开办费用会计分录:
1、企业发生前期开办费用且取得对应发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后摊销开办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企业前期开办费用,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算以及“管理费用”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