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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并未实际进行销售行为,没有直接收取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但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将这些行为视作销售行为,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以下是增值税和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则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情形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