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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相关规定,以下收入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社保)的缴费基数:
1. 免税津贴,如年终奖、加班费、岗位补贴、技术津贴等;
2. 允许在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下发放的工资,如公休假工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婚假工资、会议补助、临时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3. 中央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定额补贴的补贴;
4. 对职工进行关怀和帮扶的补贴;
5. 工会经费;
6.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7.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如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
8.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9.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0. 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11.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12.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13.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4. 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5.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