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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分为两种类型:
新设合并:
也称为创设式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后,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原参与合并的法人全部消亡。
吸收合并:
也称为吞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参与合并的法人,合并后只保留吸收方的法人实体,被吸收的法人实体消亡。
在合并过程中,通常需要法人意思机关的合并决定以及合并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并合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并前的法人必须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并且如果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合并后的法人应予以满足。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合并,则合并行为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