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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纳税人应申报并缴纳契税。
纳税地点
契税应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其他规定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契税,但必须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提交纳税人身份证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相关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请根据这些规定进行契税的申报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