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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以下情形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违反法规被没收、销毁等。
改变用途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简易计税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要做进项税额处理。
其他特殊规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情况,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以上情形均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进项税额的正确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改变用途时“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则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