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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转出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企业需要将原本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到其他相关科目,这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非正常损失: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改变用途: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后来改变用途,不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用于特定项目: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视同销售:
某些情况下,即使未做销售处理,企业仍需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需要将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会计分录通常为:
```
借:相关科目(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库存商品、制造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