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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回,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可以转回。以下是有关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信息:
可以转回的资产:
流动资产
存货减值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账款
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某些非流动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不可以转回的资产:
长期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注意事项:
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进行。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时,应注意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有些是通过损益科目转回,有些则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
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资料,并考虑了不同时间点的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