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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在法律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具体表现为质押担保的特殊形式。以下是押金的几个关键特点:
要物性:
押金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以实际交付为条件。
单向性:
押金通常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支付,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补偿性: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从押金中优先获得补偿。
预防性:
押金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有权转移:
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优先从押金中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有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虽然押金没有在《民法典》中作为特定担保形式被列出,但它符合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押金与定金、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存在区别。例如,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押金则更多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