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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事业基金的科目主要包括:
事业结余 科目余额:
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科目余额转入。
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支出科目余额转入。
经营结余科目余额:
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
将年末的“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
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补助专项剩余资金
将项目完成后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补助专项剩余资金转入事业基金。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材料等
将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转入事业基金。
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涉及的以前年度结余
发生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时,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一般应直接转入或冲减事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