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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40%的限制通常指的是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这个限制包括了公募公司债和企业债,但不包括私募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
公募公司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企业债:由企业发行,通常用于大规模融资的债券。
私募公司债:仅向特定投资者群体发行的债券。
短期融资券(CP):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中期票据(MTN):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的债券。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
取消这一限制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它们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债券融资,可能会降低融资成本,并有助于扩大债券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