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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退伙时,其财产份额的退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财产结算:
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与其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损失赔偿:
如果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从应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未了结事务:
退伙时尚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应在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还方式:
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可以采取货币或实物的方式,具体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亏损分担:
如果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应按规定分担亏损。
商誉和红利法:
在会计处理上,可能采用商誉法和红利法,商誉由各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享,红利法则不确认商誉,只根据退伙行为调整合伙人伙权。
请根据合伙协议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考虑以上原则进行财产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