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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
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
改变用途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当企业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如果企业的货物、劳务等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错误抵扣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发现有错误的抵扣,需要将错误的进项税额转出。
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通过会计分录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