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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公私伙伴关系)模式的立法建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PPP
明确PPP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与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关系。
统一立法主体和权限
确定PPP的主管部门及其权责,确保立法主体和权限范围的一致性。
保护社会资本权益
根据平等、诚信、信赖保护等原则,规范政府权力,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守约权益。
契约不可预见情况
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确立PPP契约在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时的处理原则。
争议解决制度
明确PPP纠纷适用的争议解决制度,如仲裁或诉讼等。
地方政府角色
规定地方政府作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以及社会资本如何对地方政府角色“篡位”提请救济。
与其他法规对接
确保PPP立法与其他相关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实现原则或效力上的对接。
立法模式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可以选择统一立法模式或特定领域立法模式。
特别法与普通法
在PPP法中作出特别性规定,以适应PPP的发展,并防止法律适用冲突。
立法进程
加速PPP立法进程,如财政部已起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方意见。
全生命周期制度
构建包括法律规范、政策保障和操作指引在内的PPP全生命周期制度体系。
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
加强对PPP内涵外延、职责分工、程序衔接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
以上建议基于对PPP模式的理解以及立法实践的需要,旨在确保PPP项目的规范实施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