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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不能扣除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9. 资本性支出,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0. 营业外支出,如捐赠、罚款、赞助等;
11. 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个人负担的税费;
12. 贷款利息支出中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
13. 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如会费、研究费等;
14. 股权激励费用;
15.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支出。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可扣除项目可能因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实施细则而有所变化。如需了解最新的税法信息,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相关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