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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具有以下性质:
设权有价证券:
持票人凭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形式和记载事项)由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可能影响票据效力。
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及一切事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
可流通转让证券: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无因证券:
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支付命令:
出票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在特定日期或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可转让性: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具有流通性。
到期支付:
远期汇票通常在到期时支付,即期汇票则要求见票即付。
委托付款关系: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真实交易关系: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时,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