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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托代理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不同的组织类型(如民间非营利组织、行政单位等),会计科目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主要的会计处理规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
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转赠或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行政单位
收到现金和银行存款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时,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应通过“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收到其他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将受托转赠资产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负债”科目,贷记“受托资产”科目。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