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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股权不能质押:
公司不接受自身股票作为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国有股东限制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限制
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限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限制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
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以上限制可能因具体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最新的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