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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可以免征的税主要包括:
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加工出口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特殊货物减免税,如境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的货物。
增值税
国家明令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项目,如国内外贸易中的设计、技术、服务费,政府采购进口货物、技术和服务价款,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及其他免税货物、用于科研、教育、救济等用途的货物;
国务院总理明令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项目,如国家贫困地区存放的农产品,对外援助货物,对外友好交流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定用途进口货物(如烟草、酒类),以及其他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或技术和服务。
其他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进口用品和样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