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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标的物范围广泛,主要包括: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2. 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汽车等;
3. 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
4. 企业的产品、材料等动产;
5. 动产质押物还应易于变现、保值和保管,且出质人拥有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质押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动产质押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适用于需要快速获得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动产都可以作为质押物,例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通常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