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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类:
房屋和建筑物:
除交付改、扩建的以外,不论使用与否,均计提折旧。
在用的固定资产:
包括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所有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如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等。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和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 。
融资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如已完成或待租或待售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规定进行应计提折旧。
无形资产: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应计提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程建设安装费、广告宣传费等长期待摊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应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
通过局部轮番大修理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应补提足额;但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得补提。
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反映资产的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