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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包括: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行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根据上述特点,以下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李某将未成年儿子压岁钱以儿子名义存入银行;
传达室工作人员将信件交给收件人,但这不是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不属于代理行为,而是传达行为;
保险公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揽保,属于代理公司业务行为;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交学费,属于法定代理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行为与代表行为、传达行为、代办行为等概念有所区别。代表行为是指代表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传达行为是指将信息或物品从一方移至另一方的行为,如传达室工作人员将信件交给收件人;代办行为通常指代为处理一些事务,但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