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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一般企业
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居民纳税人。
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盈利或亏损。
特殊企业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
其他特定企业
终止清算的企业,在清算完毕后的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的企业,在该年度内进行汇算清缴。
新设立的企业,在次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进行上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的次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不需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楚的企业。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企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