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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现金借款是允许的,但为了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避免后续纠纷,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之一来放款:
直接现金支付: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此时借款合同的生效以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为准。
银行转账:
为了避免现金交易的风险,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发放给借款人,借款合同的生效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为准。
电子支付:
借款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方式接收借款,同样以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为准。
票据交付:
如果使用票据作为借款支付方式,借款合同的生效以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为准。
账户支配权授权:
出借人授权借款人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借款合同的生效以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为准。
其他约定的方式:
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并且出借人实际履行了这些约定,那么也可以视为借款合同的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上情形均可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放款,都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借款人,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