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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有所规定。具体来说:
1. 法定盈余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3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比例通常为净利润的10%,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2. 任意盈余公积:企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比例通常为净利润的5%。
3. 提取上限: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企业可以停止提取。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企业财务稳健,并体现了公司对利润的留存和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