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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通常反映在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具体来说:
当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购买原材料、设备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
期末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