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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项目通常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
如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应以折旧方式逐步摊销。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购置无形资产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费用,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反法律法规的罚款及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包括因违反税收法规而支付的滞纳金、罚金等。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超出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赞助支出: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不符合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个人所得税已扣缴的部分:
已经从收入中扣除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不得再进行扣除。
个人生活费用:
如食品、住房、交通等个人日常生活费用,一般不能作为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