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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自愿原则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平等行使权利原则
在仲裁活动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包括陈述事实、进行辩论、提供证据、聘请律师等。
先行调解原则
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首先进行调解,促进双方争议解决。
回避原则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如有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应当回避。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在仲裁庭的裁决中,如果出现意见分歧,少数意见应服从多数意见。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仲裁的法律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效率和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