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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改变用途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导致的丢失、变质、被盗或违反法规被没收、销毁等。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其他特定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不符合抵扣规定
如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或扣税凭证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等。
兼营简易计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时,若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比例计算转出。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