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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先抵押后出租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方式如下:
抵押权设立前已出租:
如果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出租:
如果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受让人可以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或继续租赁权。
抵押人告知义务:
出租人(抵押人)必须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否则如果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抵押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孳息收取顺序: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优先购买权:
在抵押权实现时,如果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可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登记对抗效力:
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则不能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
请注意,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同时也考虑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当地法律和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