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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计提折旧遵循特定的政策和方法,以下是主要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计提对象
通常,政府会计主体应对除特定固定资产(如文物、动植物、图书档案等)以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提时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继续计提折旧,但从下月开始不再计提。
会计分录
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通常包括以下科目:
借:固定资产折旧费(反映本期折旧费用)
贷:固定资产原值(对应固定资产原值的科目)
贷:累计折旧(反映该固定资产历年累计折旧的科目)
如果适用,可能还包括贷方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科目)
折旧方法
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年限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
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净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
年限总和法则是根据不同年限的折旧率进行计算。
折旧计提的反映
折旧计提应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逐渐减少,并在会计凭证中记录在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科目中,同时减少固定资产账户的余额。
特殊事项处理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补提以前折旧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调整。
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基于最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确保折旧费用的正确性,并符合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