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考研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采取分期抵扣的方式。具体来说:
分期抵扣的范围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且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情况。
分期抵扣的比例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不适用分期抵扣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因为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分期抵扣时点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更新整理得出,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