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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但可能对社会现实状况产生影响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性:行为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2. 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 可能致权益损害性:尽管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间接导致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受损。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权力性事实行为:
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
行政即时强制行为: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
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资讯处理行为:如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咨询、劝告等服务。
证据处理行为:包括对执法过程中搜集的证据材料的管理和处置。
公共服务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