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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以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用途改变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抵扣条件。
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虚开进项发票
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经查实后,该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其他特殊情况
如购买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购买方退货、抵扣错误调整等特殊情况。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其他政策或规定
特定政策或规定要求进行的进项税额转出,例如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在国内耗用的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以上情况均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正常损耗范围内的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