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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下是一些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3. 适用免税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5. 某些特殊科目或行业,如餐饮业、销售金融资产、贷款、客运业等。
6.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时。
7. 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适用简易办法依特定征收率减按的。
9.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0. 销售旧货。
11. 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费用。
12. 提供旅游服务时选择差额扣除的部分。
13. 金融商品转让。
14.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15.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