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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特定类型的准备金:
包括职业风险基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罚金和罚款: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
当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一定比例时,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比例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6%。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的1%。
其他价内外基金和收费:
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