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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所属企业申请使用这种借款。这种资金管理方式的特点包括:
非关联方借款: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关联方关系,借款行为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债权性投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借统贷不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它实质上是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并没有被列入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范围。
独立交易原则:
统借统贷的利息支出是按照集团公司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税前扣除规定:
如果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所属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集团公司收取的利息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
企业集团可以委托其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由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
以上是统借统贷的基本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