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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判断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1)农产品非深加工业务:
①非深加工业务:主要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9%税率货物(如农产品清洗、封装的简单加工业务)以及用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如餐饮服务)等情形。
抵扣政策:
Ⅰ.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扣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Ⅱ.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依据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Ⅲ.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9%
(2)用于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金额)×10%
总结可以用于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但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3)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方法包括:①投入产出法;②成本法;③参照法。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种类 | 进项税额金额 |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票面金额÷(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