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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成本吗
委托方将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发给受托方代为加工,受托方如果是单位,需要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代国家收,代委托方交。如果委托方收回消费品之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在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表示以后期间可抵扣的消费税。如果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那么消费税应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当中。
例题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B企业受托为A企业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A企业发出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B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该项委托加工业务由B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万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A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及相关税金已经支付。
A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贷:原材料 1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
贷:银行存款 30.6
借:原材料 12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0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直接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贷:原材料 1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贷:银行存款 30.6
借:原材料 128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