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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标准是什么
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扣除的进项税额转出。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通知》的一项重大调整是在2018年5月1日后统一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增值税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
另一项重大调整是,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凡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年应缴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或以下,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 年销售额的计算范围
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缴纳增值税的累计销售额。
(2) 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含税
年度应纳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3) 年销售量目录
年度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查补充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时期
审计补税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纳税申报当月销售额,不计入纳税所属期间销售额。
4.扣除项目
纳税人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有扣除项目的,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年度销售额。
5.不包括
纳税人出售的无形资产和意外转让的房地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纳税年度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