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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可弥补亏损的填列步骤如下:
年度
依次从申报年度往前推5年,填报每一年度的公历年度。
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主表第23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如果为负数,表示亏损,以“-”号表示。
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填报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亏损额以“-”号表示。
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金额等于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与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合计。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金额等于第5至8列(即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合计。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填报主表第24行的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