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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发生存货盘亏时,其税务处理如下:
增值税处理
如果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16栏“非正常损失”中填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盘亏的存货应根据规定程序申报资产损失,并填报A105000明细表,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以存货的账面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分录示例:
管理不善导致的盘亏: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自然灾害导致的盘亏: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操作时应参照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