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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税额转出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填报本期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最终在增值税主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体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应当计入企业成本。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即用于不可抵扣进项的情况,有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的情况,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