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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中,没有加计扣除的概念,只有加计抵减的概念。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是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
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39号公告和2019年87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提供生产性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性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计算当期可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即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则转出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加计抵减。